【事故灾害类】三界镇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6-2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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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界镇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省、滁州市及明光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村委会要按职责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工作。

    第二章    地震预报及报告

    第四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信息。

    第五条  镇域内地震发生时,各村党总(支部)书记、各村委会主任务必第一时间报告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及时组织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和安置灾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地震应急与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镇域内发生地震,镇政府根据震情、灾情,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二)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核实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明光市人民政府和明光市相关部门。

    第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一)抗震救灾指挥部

         长:王志谋  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指挥长: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长:徐乃正  镇党委副书记

                  王峥嵘  镇党委副书记

                  蒋枞悦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专职)

                      副镇长

    组成人员:其余党政班子成员及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

    职责及工作内容:

    1.研究、制定抗震救灾计划及对策措施。

    2.动员、组织、协调、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震区村委会抗震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保卫震区党和国家机关、重点单位和部门的财物、文物和其它重要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指挥部办公室

       任:徐乃正  镇党委副书记

    任:蒋枞悦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组成人员:镇党政办、镇宣传室等部门成员组成。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镇党委镇政府批准及时向明光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明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滁州市、明光市委政府及镇党委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3.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沟通上下级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5.传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

    6.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经镇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

    7.负责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抢险救灾组

       长:蒋枞悦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组成人员:镇武装部、镇水利站、镇应急办、镇民兵应急排及7村书记及村委会主任

    职责及工作内容:

    1.组织下村工作组人员和村组干部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及时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重要财物、文物。

    3.运送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5.负责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

      长:张守地  副镇长

    组成人员:7村书记及村委会主任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进行灾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调查,收集、汇总、速报灾情。

    2.进行地震现场考察,调查核实地震破坏情况。

    3.协助和配合省、滁州市、明光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及时向明光市政府上报调查、考察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灾民安置组

       长:徐陈睿  副镇长

    组成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全体成员及7村民政专干

    职责及工作内容:

    1.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指导灾区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2.及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安抚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六)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保通组

       长:徐乃正  镇党委副书记

    组成人员:水利站、水产农机服务站、张八岭供电所、三界电信代理点(外包)

    职责及工作内容:

    1.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供水等设施。

    2.消除基础设施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3. 及时协调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4.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

    5.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七)后勤生活保障组

       长:戴长敏  镇党委委员

    组成人员:镇党政办全体工作人员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负责省、滁州市及明光市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到震区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落实。

    2.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的吃住等后勤相关问题能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八)医疗卫生防疫组

       长:王灵芝  镇人大主席

    组成人员:镇卫生院、镇卫键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卫健专干、村医

    职责及工作内容:

    1.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

    2.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3.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4.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九)应急资金、救灾物资管理组

       长:蒋枞悦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组成人员: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镇经济发展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村自然灾害信息员(或文书)

    职责及工作内容:

    1.筹集和统一管理救灾资金。

    2.镇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救灾款的使用。

    3.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组织、接收、供应、调拨和管理,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指导灾区救灾款发放工作。

    (十)生产自救组

       长:    副镇长

    组成人员:各站所长、村委会主任

    职责及工作内容:

    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等。

    (十一)治安保卫组

       长:戴长敏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组成人员:派出所全体干警、各村综治专干

    职责及工作内容: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灾区国家机关、机要、金融、物资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维护震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

    (十二)次生灾害预防组

       长:徐乃正  镇党委副书记

    组成人员: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张八岭供电所所长、应急办主任、各村委会综治专干

    职责及工作内容:

    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八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明光市委、政府要求执行。

    第五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九条  抗震救灾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各村、镇直有关单位或部门要随时做好各项应急条件保障工作。

    第十条  电信、供电等站所要做好通讯条件保障计划,做好通讯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事务、财政、金融、卫生健康单位或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

    第六章    救灾纪律

    第十三条  一切进入地震灾区的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如经同意离开现场,要认真细致做好交接班手续。

    第十四条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进入震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抢险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各村委会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村应急预案,并报送镇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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